第A07:版面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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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4月24日 星期三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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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
聚焦中国旅游业顽疾“零负团费”
  据新华社北京4月23日电(记者钱春弦  赵超)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3日审议旅游法草案。这一草案涉及社会上反映强烈的旅游市场秩序混乱和旅游者维权难等问题,特别是如何治理“零负团费”现象,成为各界关注焦点。 

  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产生“零负团费”的主要原因是,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诱导、欺骗旅游者,通过强制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从中获取回扣等弥补经营成本,牟取不正当利益,应当予以禁止,并建议对此作出针对性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条款修改为: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导、欺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旅游者要求,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其实,棍子不能全都落到导游、领队身上。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实践中旅行社不向导游、地接社支付服务、接待费用,甚至要求导游交费“买团”,这也是产生“零负团费”的重要原因,应当予以禁止。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旅行社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组团社应当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

  所谓“零负团费”接团,本质是欺诈游客,非法牟利。在此低价经营恶性循环中,游客事实上陷入高价陷阱,导游甚至真正成为“鱼鹰”,陷入高压力带团境地,服务意识全无。“零负团费”已成为我国旅游业迅猛发展之下的一大顽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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