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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5日 星期二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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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名被告人 涉黑案一审宣判
李余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本报记者  周连武

  通讯员  汤研科  贺水郴

  本报讯  10月12日,石鼓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李余等27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和故意伤害罪进行公开宣判,李余等2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李余纠集其组织成员在衡阳市区及周边县区的各大赌场和牌馆内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并采取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手段攫取巨额利益。该组织为了使其非法放贷活动顺利进行,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有组织地实施了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等19起以暴力、威胁或其它手段的犯罪,共导致1人死亡,8人轻伤、多人轻微伤,多名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严重破坏了本市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李余等27名被告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予以严惩。综合27名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在黑社会组织内所起的作用,石鼓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被告人亲友及社会各界近100人参加了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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