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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假冒继母骗彩礼6.8万元
  ■本报记者  周连武

  通 讯  员   岳志勇

  本报讯   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张某,现年50岁,系贵州省大方县沙厂乡人。2017年3月,张某谎称带同村村民杨某外出打工,将其骗至贵阳。

  同年4月,张某在贵阳认识李某,在得知李某将女儿嫁到湖南获取聘礼5万元后,遂动了将杨某嫁至湖南获取聘礼的念头,随后张某冒充为杨某的继母,委托李某帮忙为杨某在湖南找结婚对象。

  不久,李某联系了其在衡东县大桥镇塘霞村的亲戚杨某某,杨某某提出杨某必须有户口簿和身份证,才能介绍结婚对象。因杨某只携带身份证,张某便带杨某至当地派出所打印了户口簿。

  同年5月11日,张某谎称带杨某到湖南打工,将其骗至衡东县。同年5月14日,杨某某委托塘霞村妇女主任刘某作介绍,将杨某介绍给塘霞村村民廖某。在杨某同意嫁给廖某后,廖某的父亲将6.8万元彩礼钱交给中间人杨某某的丈夫周某,其中1.6万元作为杨某嫁妆被暂扣在周某家。后杨某某将5.2万元彩礼钱交给张某,张某分别给杨某某介绍费5000元、生活费2000元,给李某介绍费5000元,剩余4万元交给其儿子办理儿媳的丧事和用于日常开支。

  2017年12月2日,张某因冒用他人身份证被公安机关传唤,在接受调查期间,张某主动供述其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张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廖某家经济损失4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5.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张某有自首和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且为人老实本分,无违法前科,适宜纳入社区矫正,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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