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讯 员 罗爱香
本报讯 肖某系衡阳市某公司员工,令他万万没想到的是,中午与客户一起聚餐饮酒,到晚上驾驶车辆时酒精含量仍高达144.29mg/100ml,以致被交警查获。7月20日上午,记者从雁峰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以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肖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
3月22日中午,被告人肖某和同事凌某一起,在衡阳县西渡镇与客户一起聚餐饮酒。当晚7时30分许,肖某驾驶私家小轿车,搭载高某回市区,行驶至湘江南路与向蒸路口交汇处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对肖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发现其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遂提取血样鉴定,肖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29mg/100ml。
雁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肖某经口头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肖某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建议对肖某适用社区矫正,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