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试点工作中,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本决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公共场合侮辱国歌 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4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在公共场合侮辱国歌的行为被写入刑法,情节严重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歌法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侮辱国旗、国徽罪,刑法修正案(十)在刑法第299条中增加一款,对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作出规定。其中明确,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我国出台公共图书馆法促进全民阅读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4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法律,是公共文化领域继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之后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对于进一步健全我国文化法律制度、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公共图书馆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明确公共图书馆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将推动、引导、服务全民阅读作为重要任务。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法律明确了政府在公共图书馆建设、发展中的主导作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大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人口分布、环境和交通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公共图书馆的数量、规模、结构和分布;应当充分利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图书室,服务城乡居民。
法律着眼于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建设,提出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公共图书馆事业,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均衡协调发展;推进县级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促进县一级的优质图书资源向基层乡村延伸,向贫困地区延伸;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加强流动服务、自助服务设施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打通公共图书馆服务“最后一公里”。
法律明确国家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图书馆数字服务网络,支持数字阅读产品开发和数字资源保存技术研究,推动公共图书馆利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向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
多部法律作出修改 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4日表决通过会计法等11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取消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职业资格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在依法推进简政放权中迈出新步伐。
会计法方面,修正案草案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认定,把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改为“应该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在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中,“聘请具有中国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也被删去。
在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方面,会议对海洋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海关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母婴保健法、公路法、港口法、职业病防治法中涉及的部分审批予以取消,包括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核发、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审批等。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民用航空法修正案草案,删去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也就是说,办理该项工商登记不再需要前置审批。
在依法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职业资格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的同时,会议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也作了相关规定。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为例,该法第七十七条增加了一款: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发现入海排污口设置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应该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