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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3月03日 星期二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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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救子”遇难题
“法官+技术调查官”为民就地解困

  衡阳日报讯(通讯员  王伟平  蒋婕)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经过鉴定程序吗?近日,蒸湘区人民法院根据技术调查官出具的技术调查报告,审结了一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案件,突破了“凡申请必鉴定”的惯性思维,法院缩短了案件审理期限,当事人节省了鉴定费用,做到了司法高效与便民。

  市民小周突发重病长期昏迷不醒,医疗费用高昂,父亲老周想卖掉小周名下房产为其救治。按法律规定,老周需先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小周的监护人,才能处置小周名下房产。于是老周便向法院申请认定小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担任小周的法定监护人。按常规流程,老周需要联系鉴定机构鉴定小周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为衡阳没有这样的鉴定机构,老周只好联系长沙的鉴定机构,准备将小周送到长沙进行民事行为能力司法鉴定。但小周病情危重,长途转运很不方便,而且存在极高的生命风险,邀请鉴定专家上门服务需要等很长的时间,而且费用不低,对本就承受巨大经济压力的家庭而言,无异于雪上加霜。

  蒸湘区人民法院了解本案的特殊情况后,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寻求技术解决方案。司法技术处分析案情后认为该案可以适用“明伤不鉴定”机制加以解决,于是指派技术调查官进行技术调查。技术调查官邀请多名临床医疗专家,和案件主审法官一道前往小周就诊的医院现场查阅病历、检查病人及病情会诊。次日,技术调查官出具了《技术调查报告》,认为小周因患脑出血症,手术后呈植物状态,目前缺乏感知、辨认能力,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周的住院病历、诊疗记录及长期卧床的现场会诊情况,已能充分证实其完全丧失意识与行为判断能力,无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行为能力鉴定的必要,且其病情危重,异地转运鉴定存在极高风险。结合老周的监护能力及小周配偶同意老周担任监护人的情况,法院依法判决:宣告被申请人周某(小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周某某(老周)为被申请人周某的监护人。

  蒸湘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认定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核心是判断其“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民法典亦并未将司法鉴定作为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必经程序。本案中,蒸湘区人民法院突破“唯鉴定论”的惯性思维,能动司法,由技术调查官和办案法官通过“走访调查、专家会诊,就地认定”的方式,以专业技术意见替代司法鉴定程序,实现了案件的“快审快结”。该法院的这种“明伤不鉴定”机制的延伸适用举措,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专门性问题多元查明机制的有益探索,既避免了机械司法带来的程序冗余与风险隐患,又能在法律框架内,灵活优化流程、创新服务方式,让司法程序更贴合群众需求,让专业认定更贴合个案实际,更能以高效、审慎的方式确认当事人行为能力状态,及时实现对失能群体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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