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鼓收费站出口收费广场1处非公路标志(广告牌)立于公路用地范围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五十四条之规定。请该处非公路标志(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主动到我单位接受处理。逾期未与我单位联系处理的将视为无主财产,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强制拆除。特此公告。
联系人:邹昊
13575157111
衡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