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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第1号
~~~(2025年4月25日衡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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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13日 星期五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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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
(2025年4月25日衡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衡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

  二、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下列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及安全的不文明行为。

  三、将第十二条第十项、第二十九条中的“出租车司机”修改为“出租车驾驶人”。

  四、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禁止下列影响校园及校园周边环境的不文明行为:

  (一)在校园内吸烟(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饮酒;

  (二)侮辱、谩骂、体罚学生;

  (三)校园欺凌、校园暴力行为;

  (四)向未成年人出售恐怖、迷信、低俗、色情类玩具、文具、饰品和出版物;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校园及校园周边环境的行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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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
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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