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兆贵
唐贞观初年,朝廷大兴察举选才之风。其间,发现有人在官阶与资历上造假。唐太宗诏令他们自首,否则将以死定罪。
不久,有一造假者事发,大理寺卿戴胄将此案上报朝廷,依法判处此人流放。太宗生气地说,我曾有言在先,不自首者处死,现在你却只判流刑,这不是向天下宣示我言而无信吗?
戴胄回应说,陛下当时就把他给杀了,臣也来不及阻拦,既然把他交给了司法部门,臣就要按律令办事,不敢让律令的威严受到损害。
太宗说,你难道自顾守法,却不惜让我失信吗?
戴胄解释说,法令是国家公诸天下的最大信用,言语不过是当时情绪的发泄罢了。陛下在气头上放狠话说处死不自首者,事后亦知不可,而置诸以法,就是忍小忿而存大信,我私下里为陛下珍惜。
太宗说,我用法失之偏颇,你能纠正过来,我又有什么可担忧的呢?
戴胄与太宗的这番对话,不仅诠释了人言之信与法令之信、王权至上与法律至上的关系,而且揭示了自发理性与律法理性的关系。即便在今天看来,也是比较先进的理念。
简单地说,自发理性也叫自然理性,容易受情感理性所左右;律法理性也叫人工理性,是后天经过专业训练的思维方式。平民判断好人与坏人,靠的是自发理性;法官裁定罪与非罪,靠的是律法理性。
太宗敕令极刑,可以说是自发理性,戴胄量刑有度,则属于律法理性。何以见得?
因为唐太宗是因循人之常情来办事的,而戴胄是根据法之铁律来办案的。尽管如此,这还只是金口玉牙与金科玉律的关系问题,不是自发理性与律法理性的原始注脚,为了进一步理解自发理性与律法理性,不妨再来看一个外来的案例。
1608年11月10日,应坎特伯雷大主教奏请,詹姆斯一世召见了英格兰的法官们。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星期日上午会议”。
会议的起因是,教会法院与王座法院在案件的审理程序上发生了冲突,他们想借助国王的权威来对抗王座法院。会议的主题,围绕司法权与王权的关系展开,核心是王权至上还是法律至上,实质是司法独立问题。
坎特伯雷大主教认为,法官不过是国王的代理人,国王把本由自己决断的案件授权给法官审理,必要时可收回部分案件的审判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亲自判决。坎特伯雷说出了国王的心里话,詹姆斯一世当然赞同。他认为,既然法律基于理性,而他与法官一样是具有理性的人,那么由他进行司法审判不也是正常的吗?
柯克大法官回应说,诚然,上帝赋予了陛下高超的天赋和卓越的才能,但您对英格兰的法律并没有研究。涉及到臣民生命、财产、继承权等方面的诉讼,并非按照自然理性和世俗惯例来决断,而是按照人工理性和法律程序来审理的。法律是一门专业,需经长期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尚未达到专业水准之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詹姆斯一世坚持说,作为国王,整个国家都在自己统治之下,区区一桩案子却无权过问,这是什么道理?
柯克回答说,根据英格兰法律,国王无权审理任何案件,所有案件无论民事或刑事,皆应依照法律,交由法院审理。詹姆斯一世对于这种“王在法下”的说法极为恼怒,认为柯克公然挑战国王权威,是大逆不道的犯上行为。
面对国王的威胁,柯克引用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的名言说:“国王不应服从任何人,但应服从上帝和法律。”
1610年,柯克再度在王室会议宣布国王不能变更普通法的任何部分,也不能宣告以前的无罪为有罪。詹姆斯一世为了收买他,曾任命他为王座法院的首席法官,并任命他为枢密院顾问。但他在王座法院任内,仍继续维护普通法对一切人的最高权力,只有议会除外。
1615年,柯克受到过一些挫折和怀疑,尽管如此,他仍然不屈服于国王发出的指令,勇敢地依法履职。
1616年,在弗朗西斯·培根策划下,英国枢密院对柯克提出控诉,柯克遂于当年11月被解职。詹姆斯一世曾经认为,扳倒了柯克,就扫清了王权至上的障碍,可是他错了。
法律至上的信念已扎根于整个法官群体,坚守法官只服从法律的已不再是柯克一个人,不论国王采取何种措施试图将司法权夺回自己手中,都宣告失败了。每一个走上法庭的法官,都毫不动摇地践履自己的誓言,毫不动摇地维护法律的权威!
据法律史学者介绍,柯克当年所在的王座法院,其前身为“国王面前”的法院,在英国法院系统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随着司法中央集权化以及司法职能专门化的不断增强,王座法院的司法独立性不断提高,成为英国普通法法院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这场君臣冲突,被称为法律专业化史上的一座里程碑。自发理性与律法理性在这场辩论中得到了最好的阐释:法官以外的普通人当然也有理性,但这种理性只是一种正义感,来自对错与非错的判断,而不是罪与非罪的界定;要裁定罪与非罪,既要通过法律程序,又要依据法律条文。在法律面前,程序正义高于情感正义。
从戴胄廷诤到柯克讼辩,相距900多年,他们都不畏强权,竭诚职守,为维护法律的权威作出了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