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华平同志:
您自2012年起未到街道上班。根据《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第四章聘用合用第十五条解除聘用合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请吕华平同志看到公告后到红湘街道办事处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自本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回单位办理解除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关系。
特此公告!
衡阳市蒸湘区红湘街道办事处
2020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