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市城区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是按三个标准分项目施行的,即:2007年3月8日之前开发建设的项目按房屋建筑面积12元/m2标准交存;2007年3月8日至2012年3月8日开发建设的项目,楼梯房按购房款的2%、电梯房按购房款3%标准交存;2012年3月8日之后开发建设的项目,楼梯房按60元/m2、电梯房按90元/m2的标准交存。老项目老标准,新项目新标准。为了进一步方便业主交存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参照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决定将我市城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从2018年6月18日起,无论新老项目,均统一按照楼梯房60元/m2、电梯房90元/m2的标准执行。
业主按合同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实行多退少补。
特此通知。
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