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证号衡房权字第00235576号,地址蒸湘区立新区267号—270号地块505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权利人声明原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权证、登记证明)作废,并申请补办。
特此声明。
声明人:盛梅春
201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