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权证)证号:00172673(房产)、4041630(国土),地址:高新区23号街区金化公司家属楼501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权利人声明原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权证、登记证明)作废,并申请补办。
特此声明。
声明人:彭小梅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