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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05日 星期五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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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有权监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备注

  第七十四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释义】

  广大新闻媒体尤其是国有媒体掌握着大量的公共资源,这些资源由国家出资建设,并且在全民的支持下日益发展壮大,理应在安全生产这个关系国家和全体人民福祉的问题上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条特别强调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这里所称的单位,还应包括互联网、移动传媒、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体。

  本条在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的同时,又赋予了这些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有关单位应当利用大众传媒的优势,在宣传党和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同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曝光,予以揭露、批评,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目的是为了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社会监督,能得到及时的纠正。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34—8869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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