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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发布“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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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26日 星期二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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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发布“处罚裁量基准”
个人邮寄或异地携卷烟超50条将被罚款
  近日,湖南省烟草专卖局发布新修订《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和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简称“处罚裁量基准”),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1倍以上的,将依照相关规定处罚。

  根据处罚裁量基准,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1倍以上2倍以下的,属一般违法行为,处以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超过限量2倍以上3倍以下的属较重的违法行为,处以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超过限量3倍以上的属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0%以上不超过50%的罚款。

  以上三种情况均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邮寄、携带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邮寄、携带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针对异地携带卷烟的数量限额,国家烟草专卖局在《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

  此外,个人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同时,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据《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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