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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18日 星期二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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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服装后恶意差评 被判侵权并赔礼道歉

  衡阳晚报讯 (通讯员  徐亚晴  谷雅婷)  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被告蒋某因在某公司开设的淘宝店铺下恶意差评,被判决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删除恶评并向原告书面道歉,支付原告某公司公证费1600元。

  2022年4月,蒋某入职某公司成为员工,并于5月从该公司离职。蒋某离职几日后却在该公司的淘宝店铺中,对其购买的服装商品进行了追加评价,评价内容为“我是这家店铺以前的员工,您现在所看到的所有好评都是老板花重金请人刷的”“衣服质量很差劲,成本估计也就50块钱不到吧,卖799,老板含泪赚700多……”等。该公司提供的公证书表明,蒋某评价后12天内共6名买家对该服装商品进行了退货退款处理。该公司向淘宝网官方平台投诉删除该评论未果,遂诉诸法院。

  原告某公司认为蒋某侮辱、诽谤原告及原告案涉商品的言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并导致了多位消费者误信了被告的评价而要求退款退货,进而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然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且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删除在淘宝网中对案涉商品作出的具有侮辱、诽谤内容的评价,并对原告进行公开道歉,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耒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中,被告蒋某的涉案评价内容可分为三部分:其一,蒋某作为消费者认为所接受的产品和服务并未达到其合理期待,有权对其所接受的原告的产品和服务进行评价。故针对衣服质量部分评价内容,系公众和消费者对其正常的批评和评价,不构成侵权。其二,根据证据证实店铺确实存在刷单现象,并非虚构事实恶意进行诽谤,不构成侵权。其三,“老板含泪赚700多……”“公司也是一个老破小”等内容为被告对原告某公司及公司股东的评价,原告某公司是经过国家相关部门审批许可,依法成立经营的企业,被告虽然曾入职该公司,对其有一定的了解,但被告的评论带有侮辱性,在主观上存在恶意;被告对公司股东的评价,虽没有直接的词语阐述,但从整体评价的语句,结合社会生活经验,会误导消费者,对原告某公司的社会评价造成负面的影响。法院认定该部分评价内容,即被告蒋某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某公司的名誉权。因此,耒阳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网络购物平台建立评价机制的初衷,是为了使消费者可以实施批评建议权,消费者可以基于货品或服务本身与网店描述是否相符、卖家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对商家进行评价、评级,该评价可能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是,评价必须得基于客观事实,不能出于恶意诋毁商誉的目的,对商家进行侮辱、诽谤。消费者提出批评建议可以督促网络消费平台的健康发展,促进市场经济平稳运行,消费者如滥用该权利,将批评建议的言语变成攻讦侮辱的词汇,就会违背该权利的初衷,产生侵权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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