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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04日 星期一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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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第二部地方性法规明年初施行
  《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近日通过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本报记者 唐海强

  

  本报讯   11月30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六部地方性法规,《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是其中之一。该《条例》是我市第二部地方性法规,将于明年初施行。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衡阳市城市管理区域不断扩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存在管理和执法困难,市民对此反映强烈,亟待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完善和细化。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切实提高管理水平,今年年初,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市委同意,将该《条例》列为2017年立法计划。2月,市城管执法局成立了起草工作小组,于5月初完成了起草工作,并向市政府报送了《条例》草案文本初稿。5月31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7月14日和8月3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和第五次会议分别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审议。10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了该《条例》。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开展立法,如管理体制、公共场地管理、摊担管理、信息发布管理、车辆管理、户外广告管理、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噪声管理、生活垃圾管理、餐厨垃圾和油烟、油污排放管理等问题。《条例》分为总则、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城市市容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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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第二部地方性法规明年初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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