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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湖南三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衡阳市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衡阳市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衡阳湘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衡阳市蒸湘区长湖便民服务中心
衡阳市湘江流域治理来雁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项目地址
雁峰区白沙洲街道塑田村
石鼓区黄沙湾街道松木片区朝阳管理处
蒸湘区衡祁路1号
蒸湘区幸福路58号
蒸湘区长湖北路
石鼓区合江街道五一村
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在建设“雁城·国际公馆”项目14#、17#楼过程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擅自移动红线和改变户型。
经查实,当事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鸿豪城”项目二期擅自移动规划工程红线,住宅面积超建128.3平方米,地下室面积超建5188.1平方米。
经查实,当事人擅自改变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公寓超审批面积635㎡;商业超审批面积10.8㎡;地下室比规划审批面积少建619.2㎡ 。
经查实:衡阳湘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挖创发城项目6号楼桩基。
经查实,衡阳市蒸湘区长湖便民服务中心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7月27日擅自在长湖北路原冠都C1地块(国有出让土地)60亩的土地上,擅自动工兴建第23#楼,违法建筑面积19021.6㎡。
经查实,该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建设五一村小区安置房项目。违法建筑面积62326.94平方米。
处罚情况
一、责令当事人限期对14#、17#楼按照《行政技术准则》进行整改并对该违法建设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圆整(¥200000.00元)。
二、责令当事人限期对2#楼的广场地下室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到位。
责令当事人限期进行整改,并对违法建设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责令当事人限期进行整改,并对违法建设行为处罚款人民币:玖拾柒万捌仟叁佰柒拾伍圆整(¥978375元)。
责令当事人限期进行整改,并对违法建设处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叁拾柒元伍角整。(¥2437.5元)
责令蒸湘区长湖便民服务中心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长湖北路正在建设的第23号楼违法建设。
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处罚人民币壹仟玖佰玖拾柒万玖仟贰佰柒拾伍元整。(¥19979275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