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护供水设施,切实规范用水秩序,打击破坏供水设施和偷盗行为,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158号)和《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市区开展保护供水设施和整治用水秩序的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供水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或者破坏用水秩序的行为。
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三、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四、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拒缴水费。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供水工程建设中强买强卖、强揽工程、无理阻工。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
六、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方可使用。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七、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坏或者擅自启闭堵塞城市供水管网中的阀门、水表、管道以及城市公用消防栓等供水设施。
九、禁止擅自迁移、改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改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批准后,由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十、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十一、各城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本辖区内供水设施保护、用水秩序整治,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监督措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与市公安局、城乡规划局、环境保护局加强协作,开展联合执法,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要积极配合,严厉打击涉水违法行为。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供水设施义务,有权制止危害、破坏、盗窃供水设施及偷盗水行为,有义务举报违法行为。对积极举报者,经查属实,由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举报电话:8429110。
十三、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