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 玉
日前,国家网信办就《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的,应当优先选择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
可以说,在当前阶段,围绕“技术安全性”“个人信息保护”等诸多议题,“人脸识别”依旧存在很大争议。鉴于此,立法和监管端口的收紧,也就势在必行。
《规定》为这一细分技术产品的现实运用,给出了全方位的约束框架。从中我们能感觉到整体政策基调的转向,即从早前的“鼓励”趋于“审慎”。诸如“优先选择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等表述,直观体现了这种变化——说到底,对一项技术产品的监管力度,终究是由其“风险与价值”决定的。
在技术端没有实质提升的前提下,现有的“人脸识别”除了“方便”之外,几乎没有其他显著优势。倘若横向对比“个人生物信息泄露”“被伪造冒用”等巨大隐患,该技术产品的“风险效益比”则更低。当然,《规定》也制定了一系列去风险的安排,比如严格限制“远距离、无感式辨识”,强调“不得保存人脸原始图像、图片、视频”……凡此种种,都是为了以制度补齐技术的短板,防范风险。
以《规定》公开征求意见为标志,进一步收束“人脸视频”的使用场景,防范其内在的安全风险,这对于捍卫公民人格权利、财产权益都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