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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2月1日起,我省将执行分时电价政策
合理引导用户削峰填谷

  本报讯(记者  胡建军)   11月26日,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日前省发改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旨在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引导用户削峰填谷,促进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除电气化铁路牵引、监狱生产企业及城镇供水企业生产、广播电视台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医院等用电不执行分时电价外,大工业用电和用电容量达到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执行分时电价。

  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生产、部分不适宜错峰用电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可自行选择执行分时电价,确认后保持一年不变。

  《通知》指出,优化时段划分,全年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具体时段划分:高峰时间为11:00—14:00和18:00—23:00;平段时间为7:00—11:00和14:00—18:00;低谷时间为:23:00—次日7:00。

  《通知》明确,高峰、平段、低谷电价比调整为1.6:1:0.4。工商业用户平段电价由市场交易购电价格(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农业生产用户平段电价按目录售销电价执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电费不参与浮动。对没有选择执行分时电价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其用电价格按照上月分时电价用户的平均用电价格执行。

  《通知》还明确,实施季节性尖峰电价政策。每年1月、7月、8月、9月、12月,对执行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实施季节性尖峰电价,每日18—22时用电价格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同时,建立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湖南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新能源消纳等情况,适时调整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浮动比例。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分时电价政策完善,对社会总体用电成本影响较小。具体看,由于合理拉大了峰谷电价价差,高峰时段的电价会有所上调,低谷时段的电价会有所下调,对不同大工业电价用户会带来差异化影响。能够错峰用电、在低谷时段多用电的企业用电成本会下降;在高峰时段用电多、缺乏调节能力的企业用电成本会有所上升,但总体电价水平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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