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受理的公益诉讼起诉人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陈虎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一案,经本院依法组织调解,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陈虎自愿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的财政专账社会公共利益账户中交纳损害赔偿款165000元,该款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40000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剩余75000元;
二、被告陈虎对其销售伪劣产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湖南省范围内的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赔礼道歉声明,赔礼道歉声明的内容须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定,逾期未主动履行的,由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代为发布,产生的费用由被告陈虎负担;
三、被告陈虎自愿在衡阳市范围内参与为期一年的公益服务,每月参与公益服务的次数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每次参与公益服务的具体内容须提前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报备,并通过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提交公益诉讼起诉人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现将上述调解协议内容依法予以公告。如对上述调解协议内容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效力。
特此公告。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