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益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8日你公司职工康秋果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我局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决定,认定康秋果2020年12月5日受伤为工伤。该文书通过邮寄送达给你公司,因“电话长期无人接听”,被退回。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及《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我局《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1)衡工伤认字号3160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23日
认定工伤决定书
[2021]衡工伤认字号3160号
申请人:康秋果
受伤职工姓名:康秋果 性别:男 年龄:50岁
身份证号码:430424197110188214
用人单位:衡阳市益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工人
事故时间:2020年12月5日
事故地点:衡东县洣水镇武装部翻新项目工地
诊断时间:2020年12月5日
我局于2021年6月28日受理康秋果提交的本人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2020年12月5日13:00左右,康秋果在工地搬运搭建竹架板时不慎坠落摔伤,随即被送往衡东县中医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1.L1椎体爆裂性骨折并椎管狭窄;2.软组织挫伤。
康秋果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认定工伤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19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