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生猪调运监管,严防非洲猪瘟疫情反弹,巩固来之不易的生猪复产成果,根据湖南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入湘生猪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湘防重病办〔2021〕5号)要求,现就禁止从省外违规调运生猪告知如下。
一、严禁违规调运生猪。除用于继续饲养的种猪和仔猪外,暂停外省生猪调入我市。散养户可从省内养殖场(户)购进仔猪饲养。
二、严禁非法购买生猪。严禁通过网络渠道购买生猪。严禁购买来源不明、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无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无耳标的生猪,严禁未备案车辆运输生猪。
三、外购生猪要报告。规模场从省外购进种猪、仔猪的,调运前要主动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申报,办理“点对点”调运手续,从省外引进种猪需依法办理跨省引种审批手续。
四、生猪调运要合法合规。从省外调入的种猪、仔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来自具备《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二是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三是有非洲猪瘟抗原、抗体检测合格报告,且有效期在3日以内;四是有牲畜耳标;五是运输车辆有登记备案;六是经指定通道进入我市,并经查验合格。
五、生猪到达要报告。从外省调入种猪和仔猪,其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生猪到达目的地的前1日向目的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到达目的地后主动接受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监督检查,发现有异常发病或死亡情况,该批生猪不得卸车,不得入场合群,在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指导下规范处理。
六、严肃惩处违规调运。严禁销售或随意丢弃病死生猪。对违规购买、贩运生猪的,一律从严惩处。对发现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生猪,一律全群扑杀作无害化处理,一律不予补偿,并按照《动物防疫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七、设立有奖举报。倡导鼓励广大市民检举揭发违法违规调运行为,对举报违规调运线索并经执法机关查实的,依照《湖南省罚没财务和追缴赃款赃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执法机关给予举报人一次性不超过1500元的奖励。
举报电话:曾治森,13907340729
本公告从即日起施行,解除禁令时间以全省统一时间为准。
衡阳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