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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发布规范节日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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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01日 星期五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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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应做到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
我市发布规范节日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本报讯(谢丹) 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2020年12月31日,市市场监管局面向全市经营者发布《规范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就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作出提醒告诫。

  提醒告诫函要求,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各商家进行促销活动时,不得以虚构原价、虚假降价、虚假折扣等欺诈行为进行促销,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诱导他人进行交易。不得标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等价格术语,误导消费者。

  各医疗、家政、餐饮、住宿、供暖、天然气等涉及民生服务领域的经营者,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严禁散布涨价信息、价外加价、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违法行为,严禁利用节日繁忙之际乱涨价和变相涨价。

  各公路、铁路、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要认真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和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各旅游景区景点及配套的停车场必须在售票或服务处醒目位置设立收费标价公示牌,公示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投诉电话等。

  各行业协会要加强价格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联合提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并依法公开曝光。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经营者及相关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有关票据凭证并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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