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访人员在现场发现,6.5亩被毁坏的林地及30余亩异地补植地均已完成补植复绿,绿油油的小树苗长势喜人。
2019年6月,唐某某、贺某某等人购买了一块位于耒阳市东湖圩乡金枣坪村4组的山地,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请民工上山采伐。后经耒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伐林木面积共6.5亩,立木蓄积量38.57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近5000元。
对于该案的办理,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补植复绿”创新结合,依法告知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和法律后果,指出了其违法行为对资源环境造成的损害。鉴于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且已缴纳了补植复绿修复金,在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危害性、恢复性司法理念、认罪认罚从宽情节后,该院对唐某某、贺某某等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同时,耒阳市检察院还向林业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林业部门履行职责,除依法对破坏行为处罚外,还建议其采取有效措施恢复植被。林业部门收到建议后,完全采纳,决定由犯罪嫌疑人出资、第三方补植,对被毁林地进行复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