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管不善将坐落在:衡南县车江镇横江街20号的国土使用权证[南国用(2004)第08333号]、房屋所有权证(南房权证车江字第00012299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权利人声明原不动产权证书(国土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作废,并申请补办。特此声明。
声明人:罗春香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