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管不善将坐落在:衡南县泉溪镇人民路(刘清波等22户)701室,国土使用权证:南国用(2005)第25033号、房屋所有权证:南房权证字第18005434号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权利人声明原不动产权证书(国土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作废,并申请补办。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寒旭
201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