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0日,原告欧阳某某在被告耒阳某沙石开发有限公司从事维修工作时受伤,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并棘突骨折,在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10月31日,欧阳某某的伤经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7年8月17日,经衡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双方对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今年3月,欧阳某某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的劳动关系,依法判决沙石公司赔偿原告因工伤产生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合计509268.25元。
耒阳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此工伤事件已达三年之久,双方均已耗费大量精力。为有效解决当事人的困扰,承办法官多次采取电话调解、当面调解、背对背调解等多种形式,为当事人分析利弊、辩法析理,力促达成和解协议。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7月27日,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上述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