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房产公司自2015年5月份由登记住所雁峰区苏眼井1号5栋 301室搬迁到雁峰区蒸湘南路111号馨桂嘉园(南湖1号)经营,公司登记营业期限于2017年8月8日届满,该公司均未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登记住所和营业期限变更登记。市工商局于2018年4月12日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后当事人又搬迁到雁峰区岳屏乡红旗村八组 607 房经营。截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一直未办理公司登记住所和营业期限变更登记。
市工商局工作人员介绍,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2018年6月29日,市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证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