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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20日 星期五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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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一房地产开发商领2万元罚单
  本报讯(记者 周连武)昨日,记者从市工商局了解到,衡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公司登记住所和营业期限变更登记,市工商局对其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

  该房产公司自2015年5月份由登记住所雁峰区苏眼井1号5栋 301室搬迁到雁峰区蒸湘南路111号馨桂嘉园(南湖1号)经营,公司登记营业期限于2017年8月8日届满,该公司均未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登记住所和营业期限变更登记。市工商局于2018年4月12日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后当事人又搬迁到雁峰区岳屏乡红旗村八组 607 房经营。截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一直未办理公司登记住所和营业期限变更登记。

  市工商局工作人员介绍,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2018年6月29日,市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证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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