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面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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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4民破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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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10日 星期二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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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18)湘04民破2号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衡阳市凯信化工试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凯信化工”)的申请,于2018年6月4日作出(2018)湘04民破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凯信化工的重整申请。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指定衡阳明瑞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担任凯信化工管理人。

  凯信化工的债权人应自2018年8月20日前,向凯信化工管理人(通信地址:衡阳市蒸湘区祝融路8号沐林美郡二期28栋1815室;邮政编码:421001;联系人:黄颖洁,15673425974;赵凯旋,1837445972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凯信化工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凯信化工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8月31日上午8:30在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多功能厅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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