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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04日 星期五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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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衡就业的港澳台同胞
也可缴存使用公积金
  最高月缴存额之和不得超过3488元/月,最低月缴存额之和不得低于154元/月

  本报讯 (记者   许珂)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发布信息,为了给港澳台同胞在衡就业、生活提供便利,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及衡金管委办[2017]3号规定,在衡阳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衡阳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其中,缴存单位其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6%—12%之间,即职工和单位月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各6%,最高不得高于各12%。缴存单位其职工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之和不得超过3488元/月,最低月缴存额之和不得低于154元/月。

  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与衡阳市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对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推动在衡阳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是落实中央要求的重要举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中心将简化办理要件,缩短业务流程,完善服务手段,支持更多在衡就业的港澳台同胞通过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现安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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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缴存使用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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