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面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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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7年开始,申报参评中级及以下职称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不作要求;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对基层人才单独设定评价标准,试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2017年10月17日 星期二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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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7年开始,申报参评中级及以下职称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不作要求;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对基层人才单独设定评价标准,试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职称改革“大动作” 打破评审“硬杠杠”
  ■本报记者   李建平   通讯员   王文豪

  从2017年开始,申报参评中级及以下职称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不作要求;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对基层人才单独设定评价标准,试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金秋九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下文简称《实施意见》),以及随后省人社厅印发的《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标志着我省新一轮职称制度改革战正式打响。其中释放的一系列新政策新信号,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

  这项改革的着力点是什么?新政中“含金量”高在哪儿?从今年起,职称评审将会有哪些大变化?本报记者日前采访了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依据相关政策文件精神,为大家作梳理、解读。

  3—5年内,职称评价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实施意见》指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点任务是完善职称管理制度、转变政府职称管理职能、提升职称评价服务水平。

  《实施意见》要求,要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把握职业特点,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为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制度保障,力争在3年至5年内,基本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服务全面的职称评价体系,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完善评价标准,以实绩论英雄

  《实施意见》明确了职称评价的标准,即坚持德才兼备,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坚持把品德放在首位,强化“重品德、重能力、重业绩”评审,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倾向。

  《实施意见》要求,充分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以实绩论英雄。用人单位需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参评人员的职业操守、从业行为和科研诚信等,在参评人员职称评审表中签署测评结果。评审机构要注重考核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能力、工作绩效和创新成果等,增加技术创新、发明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参评人员的业绩水平、实际贡献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分类细化评价指标,突出创新能力评价

  《实施意见》提出,分类细化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建立以创新效率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

  《实施意见》要求,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领域特点和行业发展需求,会同省人社部门对现行职称系列(专业)分类别、分层级修订职称申报评价标准,并适时动态调整。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这意味着,细化后的评价标准必须做到:用不同的评价标准去评价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层次的专业技术人才。

  《通知》则进一步明确:尽快修订细化评价标准。前期已完成修订工作的职称系列(专业),可尽快出台并按照新修订的标准条件开展2017年度职称评审;暂不能启动修订工作的系列(专业),2017年评审仍按照原标准条件执行,但需尽快部署调研起草修订工作。

  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实施意见》提出,不断完善评价体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系列(专业)均设置到正高级,以拓展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实施意见》同时提出,完善工程系列申报评审条件,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取得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国家职业资格的一线工程技术类高技能人才,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参加工程系列相关专业副高级、中级职称评审(考试)。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参加职称评审(考试)。

  《通知》还明确,已有评审预案的会计、技校教师、中专教师等系列,可在2017年度组织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

  论文、外语、计算机水平等不再是“硬杠杠”

  《实施意见》要求,要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在修订职称评价标准时,不得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探索以发明专利、科研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教案病案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要重点考察其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高校、科研机构和教学医院等从事教学或科研专业技术人才的论文、科研成果和发明专利,须从重数量向重质量转变,可实行权重设置或加分上限设定。

  《实施意见》提出,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通知》进一步明确,自2017年起,申报参评中级及以下职称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不作要求,用人单位聘任时,可根据岗位特点再作规定。申报参评高级职称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不作为必备条件,由各评审机构自主赋予一定评价权重或作量化加分。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对外语、计算机水平要求不高的系列(专业)和岗位,相应评审机构在10月中旬前报省人社厅备案后予以公布,不作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此外,《通知》还明确,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不作为申报参评职称的必备条件,但应当作为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各评审机构须按要求在高级职称评审时,对参评人员近5年继续教育情况(其中取得硕士学位人员申报参评卫生计生系列副高级职称为4年,取得博士学位人员申报副高级职称为2年)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人社部门出具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作为评价指标之一,设置为权重项占3%,设置为加分项则为总分值的3%。

  向基层倾斜,基层人才可单独确定通过率

  《实施意见》提出,建立体现基层工作实际和特点的评价标准。

  《实施意见》明确,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和服务基层年限、效果等。各系列(专业)的细化量化评审条件中,单设并适当放宽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学历、任职年限等要求,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对长期扎根作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申报参评职称。各系列(专业)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可试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

  中小学高级教师等职称评审权限下放

  《实施意见》提出,创新职称评价机制,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将中小学教师(副高级)、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市州,中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至县(市)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知》则进一步明确了上述权限下放的时间,即从2017年起。

  《通知》还明确,条件成熟的单位或行业,经备案后,可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自2017年起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如进一步加大高等院校职称自主评审权限的下放力度。高等学校可自主评审,也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年度参评情况,选择委托评审或申请采取联合评审。

  特别优秀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实施意见》提出,建立特别优秀人才职称特殊评审机制。

  《实施意见》明确,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参加特别优秀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积极探索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不拘一格评价选拔人才,按照特设岗位予以聘用。地方特色产业如湘绣、陶瓷、黑茶等,可探索开展特色产业专场评审,为推动特色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持。

  “内行评内行”,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

  《实施意见》提出,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鼓励各评审机构采用专业考试、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采取业绩积分法、模块赋分法等量化办法进行评审。

  《实施意见》同时提出,为提高职称评价的准确性,高级职称评审一律设置业绩述职面试环节。中小学教师、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等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设定服务基层必备条件,加大服务基层效果的考核评价。逐步在农业、林业等系列(专业)推广“晋升高级职称须有1年以上基层一线工作经历”的做法。

  《通知》明确要求,各评审机构2017年度评审要采用上述方式方法进行评审。从2017年起,所有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一律设置业绩述职面试环节。

  畅通非公领域人才申报渠道,确保“平等待遇”

  《实施意见》提出,畅通职称申报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畅通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科技、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参评职称,其创业或兼职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外省来湘参与项目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可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的职称考试,考试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社保福利等待遇挂钩。

  评价结果与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有效衔接

  《实施意见》提出,促进职称评价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坚持评以适用、以用促评。用人单位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评价结果与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

  《实施意见》同时要求,推进职称评审与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在有关领域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按有关规定可申报参评高一级职称,避免重复评价。

  《通知》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且有空缺岗位,原则上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对空缺岗位(专业)组织差额申报。在乡镇专业技术岗位累计服务满20年且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申请单列评审职数(中小学除外);长期“三援”(援藏援疆援外)医疗任务结束、考核合格且达到申报上一级职称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申请单列职数;已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同层级另一职称不受评审职数限制。

  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学术造假“一票否决”

  《实施意见》提出,加强职称参评诚信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诚信申报承诺制度,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考试),须确保所提供材料和填报资料真实、准确、有效,签署《申报诚信承诺》。探索建立职称申报参评诚信档案和失信惩戒“黑名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实施意见》同时提出,建立职称退出机制。坚守道德底线,对师德、医德等品德有问题的实行“零容忍”,对学术造假实行“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暗箱操作及程序不当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追责。

  《实施意见》还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本专业领域职称评审(考试)。加强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的年度和聘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继续聘用资格。

  人社部门不再进行职称资格条件审查

  《实施意见》提出,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加强统一管理,强化评审机构核准备案和监督管理。

  《实施意见》明确,建立职称评审前后双公示、评审方案备案审核、评审巡查和评审回避等制度,建立职称评审投诉、复查、复议机制,建立职称评审政策、标准、程序、结果“四公开”制度,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综合监督管理。

  《实施意见》要求,用人单位要充分发挥职称导向作用,激励专业技术人才立足岗位深耕专业和创新创业。

  《通知》则明确,实施评审机构清单管理。下放职称申报资格审查权,并做好服务工作。自2017年起,人社部门不再进行职称资格条件审查,由用人单位成立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的资格、基本条件、职业道德、工作表现及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初审,评委会日常办事机构,即各系列(专业)职改办、市州职改办及高校职改办,对参评材料进行资格复核,评委会对参评材料进行资格复审。《通知》同时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大服务力度,并加强对职称评审资格审查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逐步实行网络申报评审和电子证书制度

  《实施意见》提出,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各级人社部门会同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公共服务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少审批事项,减少事务性工作,大力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

  《实施意见》明确,职称评审结果的确认文件和证书由各评审机构颁发盖印,人社部门提供备案后的公众证书查验平台、统一印制的证书。同时,建立职称评审(考试)信息化管理系统,逐步实行无纸化网络申报评审和电子证书制度。

  《通知》则进一步明确,下放发文发证盖印权限。从2017年起,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经省职改办备案同意后,由评委会日常办事机构,即各系列(专业)职改办、市州职改办和高校职改办,负责评审通过人员的结果公示、发文确认、评审表格和证书盖印。省人社厅提供公众查询平台、统一印制的证书(新版)和证书系统编码等。

  严禁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

  《实施意见》提出,强化责任追究。规范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明确参评人员、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等各方责任。

  《实施意见》同时明确,严禁各类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突出职称评审的公益性;严禁设置面向外省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严禁企事业单位领导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依法清理规范各类职称评审、考试、发证和收费事项,大力查处开设虚假网站、制作贩卖假证等违纪违法行为,打击考试舞弊、假冒职称评审、扰乱职称评审秩序、侵害专业技术人才利益等违法行为。

  今年继续实行比例与职数控制

  《通知》提出,继续实行比例与职数控制。2017年度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控制在正高40%以内,副高55%以下。评委会在投票表决时,还须将事业单位的参评人员与核准的评审职数(对应申报专业备案表)进行核对,不得跨专业、超职数评审。

  《通知》同时明确,2017年度全省高级职称申报材料集中呈报时间为11月29日至30日,专业技术人才在11月30日(含,接收申报材料截止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再提交职称申报材料,也不接受其参评。个人申报材料的有效时间均截止到11月28日(含),其后取得的学历证书、论文著作(版权页所载日期)、获奖证书、发明专利证书、业绩成果等,不作为2017年度高级职称评审的有效材料。

  衡阳职称制度改革一直在路上。图为2016年9月19日,市人社局、市教育局联合召开大会,对全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动员部署。这标志着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进入全面推开阶段。   ■李建平  摄

  编者按

  2017年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启动年。今年9月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及省人社厅先后印发了专门的政策文件和通知,其中为专业技术人才释放的一系列政策红利,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这对于衡阳近10万专业技术人才来说,无疑也是一件大好事。在党的十九大召开前夕,为帮助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了解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精神,特别是湖南职称评审政策的新变化,激发大家为加快“五个新衡阳”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本报特策划、推出此专版,希望能对大家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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