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纳税人有更多的获得感
本报讯(记者 张建新 通讯员 陈科 李兴隆)“房地产开发企业5月1日前交了营业税但没有开票,‘营改增’后怎么办?”“房地产企业除开出售房发票外,是否能开出货物销售发票?”……昨日上午,市财政、国税、地税三家联合召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税企座谈会,中铁五局机械化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衡阳分公司等22户企业代表参加会议,从营改增新政策对企业税率调整、发票开具、抵扣内容、上下游客户选择等方面的影响和变化进行分析和探讨。
全面实施“营改增”可通过统一税制,实现增值税全覆盖,贯通服务业内部和二三产业之间抵扣链条,从制度上消除重复征税。座谈会上,税务部门充分听取了有关行业纳税人代表的意见建议,在互动交流中答疑解惑。针对一公司财务总监提出的上述两个问题,税务专家表示,房地产开发企业5月1日前交了营业税但没有开票的,可在5月1日后开出增值税普通发票;房地产企业若要开出货物销售发票,须到国税机关增加相应的税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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