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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26日 星期一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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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新标”启用
  本报讯 (记者 李建平 通迅员 付媛媛 李青松 实习生 徐亚琼 肖健美) 记者昨日从市社保处获悉,根据省里出台的相关文件精神,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出示相关证明后,可享受新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

  文件明确,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4个月发放。抚恤金按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即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目前,待遇结算标准为:2011年死亡的为1153元/月,2012年为1295元/月,2013年为1490元/月。

  文件要求,调整后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11年7月1日至新文件下发前死亡,未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或按原标准发放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与现行规定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补发。

  据介绍,此次调整后,参保企业职工的丧葬费和抚恤金都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由社保基金支付,且待遇支付标准提高了三倍,从而更好地保障了企业参保职工的利益。同时,对于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领取手续,我市社保部门将实行提交资料、审查资料和统一审批、集中付款的“一站式”服务,减少办理和审批程序,真正方便广大参保单位和老百姓。

  另据了解,从8月26日起,我市企业退休死亡人员将按新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办理结算手续;在职死亡的,由于系统软件尚未开发好,暂不能办理。(具体文件及相关办理手续详见本周三本报《人社周刊》)。

  目前,待遇结算标准为:2011年死亡的为1153元/月,2012年为1295元/月,2013年为149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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