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为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厉行节俭,反对形式主义,在近日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出台了《衡阳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出席重要公务活动暂行规定》及《衡阳市人大机关外出公务活动安排工作规定》。
“除市委安排和批准外,常委会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市直部门和县(市)区组织的一般性会议、庆典、剪彩、奠基、纪念会、表彰会和演出等活动,原则上不为市直部门和县(市)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两个《规定》明确提出,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及机关各委室外出公务活动由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安排。常委会领导公务活动原则上按工作分工,对口安排。各委室的外出公务活动实行月报制度,每月25日前将下一个月的初步安排计划送办公室汇总,月底前由常务会秘书长主持会议进行统筹协调,作出安排,避免机关多个部门在同一段时间集中或频繁到市内(外)同一个地方开展公务活动。
《规定》要求,严格控制赴市外公务活动及出国(境)考察交流活动。实行外出公务活动报批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不同职级的干部赴市外公务活动要履行对应的审批手续。同时控制赴市外开展公务活动的同时,一般情况下不超过一个星期。常委会领导出国(境)、出省考察交流视工作需要按程序报批,没有实质性任务的一律不安排出国(境)。
《规定》还特别强调,市人大机关各部门组织到市内(外)开展公务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委和市委的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不接受超标准接待,不赠送或者接收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