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事银行之所以要樊女士开具一系列死亡证明,无非意在排除其他合法继承人的存在。可是,她外公的放弃继承声明,真的需要公证甚至经法院裁判进行司法确认吗?不要说是住房公积金的继承了,哪怕房产继承,1991年出台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都已因抵触《物权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于2016年被司法部正式废止。
而2016年正式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则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由此可见,对于相关材料,行政确认及民事协议,同公证确认、司法确认,是都“可以”的并列关系,而并不是非要经公证处确认。
——评论员 于立生
2.此事的最大启示是,有关单位的审核不能变为刁难,更不能在不懂法的情况下给当事人胡乱提要求。回顾本例,樊女士的家庭结构相对简单,对财产分配也没有争议,银行要的证明开了,公证也做了,可银行楞说“还要提供法院裁判文书”,生生“逼”得樊女士起诉外公。
后来,经法官释法,樊女士撤诉,还得和银行掰扯“公证有效”。即便如此,银行依然不认可,又让樊女士出具了一份她是其父唯一继承人的声明。转了一大圈,看客们都觉得难以承受,不禁要问:“她是其父唯一继承人声明”难道比其他一系列证明和公证还“管用”?政府部门尚且大力简政放权、便民利民,其他机构更应如此。在处理公民财产的问题上,有关单位慎重、依法、依规,大家完全理解。可如果有些“规矩”既无法律出处,又与人性化服务背道而驰,该由谁废除?
——评论员 蒋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