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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在开顺风车时遭遇事故,导致自己的车辆损毁,李先生曾为自己的车辆购买过交强险和商业险,因此他提出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赔付。然而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理由是车辆投保时,性质为家庭用车,事故发生时车辆却处于网约车运营状态,李先生擅自改变车辆用途,导致车辆危险程度加剧,且未通知保险公司。
顺风车属于一种分享行为,虽然有营利,但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并没有改变车辆的用途。换言之,顺风车并没有改变“家庭用车”的性质,保险公司视其为营运性质,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顺风车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是毫无理由的。
特别是顺风车出事故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有违服务伦理。顺风车充分利用了道路和车辆资源,不额外增加道路资源消耗,是城市交通体现分享经济典型的方式。同时,顺风车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善意互助,跟网约车运营有明显区别。因此,作为保险企业,理应为顺风车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而不能为了自身利益,设置免责条款,推卸赔偿责任。
——评论员 张西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