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6执字第61-3号
李好、刘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华爱、黄海瑶与被执行人衡阳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两案中,已将衡阳市雁峰区环城南路63号衡泽大厦201、301号商服用房交付申请执行人周华爱,黄海瑶,2020年9月23日本院委托湖南湘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201、301室内的装修残值及所有物品及价值进行价格评估,经湖南湘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201、301室内的装修残值及所有物品价值评估后,作出湘信【2020】第31102号评估报告书,确认其价格为281504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如对评估价格持有异议,可向本院书面提出,如无异议,请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七日内将上述室内物品自行处理,逾期本院将对上述室内物品依法予以处置,所引起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负责。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三十日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