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号码:
430404196510140535
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证号:衡房权字第014165号,地址:城北区商业新村147号101)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权利人声明原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权证、登记证明)作废,并申请补办。
特此声明。
声明人:周华生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