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了《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湘人社发[2018]78号),对我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工作进行规范和完善。该《办法》自2018年12月12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五年。
补贴项目包括三类培训,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可享受
《办法》明确,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包括: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技师培训补贴。
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上浮70%
《办法》规定,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一)五类人员按照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定期发布的《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确定的补贴标准执行。(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武陵山区域和罗霄山区域五类人员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上浮70%给予补贴,并按培训天数给予每人每天生活费补贴20元。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标准:(一)企业在职职工、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在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下同)后,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按照该类群体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三)51个贫困县园区内企业的在职职工,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上浮70%给予补贴,对其他在职职工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技师培训补贴标准: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的职业(工种)培训后,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定期发布的《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执行。
同一补贴对象符合多项补贴标准的,就高不就低
《办法》规定,同一补贴对象符合多项补贴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其中一项补贴标准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技师培训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和技师培训补贴。
职业技能培训由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或大中专院校等组织开展
《办法》指出,就业技能培训由具有办学资质的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在办学许可核定的专业范围内或由大中专院校(含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下同)组织开展。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具有办学资质的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或由大中专院校组织开展。
技师培训由具有办学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在办学许可核定的专业范围内组织开展。
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培训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项目,为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培训补贴。
《办法》同时明确,培训机构按规定学时完成培训后,须及时组织符合补贴条件的学员参加相应的考核鉴定。
向人社部门或登录信息管理平台申请补贴
《办法》明确,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方式: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由个人先行缴纳培训费用,培训结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向培训办班所在地的人社部门经办窗口或登录“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经办综合服务大厅”申请补贴。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请方式:培训结束后由企业或培训机构根据学员取得相关证书的情况,登录信息管理平台,向办班审核部门提交申请。
技师培训补贴申请方式:企业在培训结束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每年向省人社部门申请补贴。
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的申请安排资金,由人社或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劳动者本人社保卡(银行卡)或培训机构、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由人社部门将资金拨付情况按规定录入信息管理平台。
“直补个人”和“直补机构”相结合,逾期不受理
《办法》明确,我省采取“直补个人”和“直补机构”相结合的补贴方式,并对个人申请和机构代为申请补贴的情况分类进行,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办法》要求,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两个月内,个人或培训机构应向相应的人社部门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