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办法》的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台《办法》,其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推行“使用者付费”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及建设两型社会的要求,各类国有资源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应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有偿出让,其收入必须纳入财政管理。市场配置国有资源,就是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有偿的原则,变资源使用无偿和有偿取得的“双轨制”为有偿取得的“单轨制”,让国有资源的价格真实反映其稀缺程度,从而促进国有资源的规范高效利用。二是有利于源头防腐。在国有资源领域,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容易导致权力寻租,产生腐败。如果不及时、有效地加强其有偿使用收入的监督管理,很可能导致国有资源所有者管理缺位,国有资源收入在财政体外循环,收入部门化、自由化、福利化。因此,出台《办法》可规范国有资源的转让、出让和收入征管行为,防止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流失,从源头上建立起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三是有利于开拓财源。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体现的是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的权益。通过加强和规范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可培育财政收入新的增长点,增强公共财政保障能力和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二、出台《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我国《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国有资源管理有单项规定。特别是《物权法》第46条至52条列举了矿藏、水流、土地、森林、无线电频谱等都属于国有资源。对这些国有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在一些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有相应规定。比如《物权法》第119条规定,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明确提出了“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也列举了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范围。这些规定为出台《办法》提供了可靠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八条“国有资源收益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设定和征收”的要求,出台本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主管部门与各有关国有资源管理部门应如何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我市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部上缴财政,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源管理职能、代行国有资源管理权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的相关管理制度,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管工作,如实提供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收支情况和相关资料,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行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办法》中的有偿使用收入主要包括哪些?
国有资源包括自然资源和非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主要包括国有土地、江河湖泊、水资源、地热使用权出让、出租等有偿使用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非自然资源是指依附于自然资源、公共资产、公共设施、行政权力、政府特许经营权等,产权属于政府所有的公共资源,非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主要包括世界遗产、文保单位、政府投资建设的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及有偿使用收入;政府投资建设公共设施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信誉和政府拥有的信息、技术等资源取得的收入等。
五、国有资源经营权、使用权出让、出租程序是什么?利用国有资源是否无一例外都要缴纳有偿使用收入?
开发利用国有资源要遵循有偿使用、市场配置的原则。所谓市场配置,是指依法出让、出租国有资源经营权、使用权的,应当通过公开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其价值,在依法设立的交易机构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出让、出租对象。有偿使用,当然就是指开发利用国有资源要向国家缴纳有偿使用收入。但有两种情况例外,一是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公益事业需要利用国有资源的,经批准也可不要缴纳有偿使用收入。
六、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如何安排使用?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国有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但有关法律法规中已经规定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实行专款专用的,财政部门在安排资金时从其规定。
七、为什么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分项的征收管理具体办法由地方同级人民政府制定?
由于国有资源种类多,分布不均,情况有异,其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有的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制定实施,有的可由各地制定实施。因此单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属于市州、县市区范围内实施的,由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有资源相关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国有资源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八、收缴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使用何种票据?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当使用合法有效的票据,严禁单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及自制票据、作废票据等违规、非法票据收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合法有效票据具体包括财政非税收入票据和税务发票,国有资源管理部门和单位依法出让、出租国有资源经营权、使用权等取得的收入,必须使用财政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财政;国有资源管理部门和单位开发利用国有资源的,应当按税务管理要求,使用 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并将税后收益缴入财政。
九、如何惩处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主要包括:由财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资金的追缴违法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 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有偿使用收入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贯彻落实《办法》当前如何做好学习宣传工作?
贯彻落实《办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重要举措;是规范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行为,从源头建立起预防腐败长效机制的具体行为。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充分发挥电视、报刊、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的宣传舆论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规范和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重要意义,努力在全社会营造规范和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的良好氛围。
2011年9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