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日报讯(见习记者 申忠文)记者昨日自市应急管理局获悉,应急管理部印发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办法》适用于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管理。
《办法》明确: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5种情形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或者许可被暂扣、吊销期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书的,在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或者逃避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等4种情形也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对象将被采取下列管理措施:在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部门政府网站等公示相关信息;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实施行业或者职业禁入;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基于诚信的管理措施;取消参加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资格;在政府资金项目申请、财政支持等方面予以限制;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为鼓励被列入对象主动纠错、重塑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办法》同时明确了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12个月的被列入对象,在满足3项规定的条件下可申请提前移出;对应急管理部门受理、核实提前移出申请作出时限要求,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准予提前移出应报告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监督;规定发现被列入对象申请提前移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撤销提前移出决定,被列入对象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