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岳志勇
本报讯 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对扣押的作案工具及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所得三万元人民币予以没收。
被告人黄某与李某甲(在逃)均从事驾驶培训工作。 2020年7月,李某乙三人报考C1驾驶证,均未通过理论考试,后找到被告人黄某让其帮忙,被告人黄某应允,约定收取每人费用17000元。被告人黄某找到李某甲商定按每名作弊考试人员12000元收取“服务费”,由李某甲直接负责完成考试作弊。
收费“服务费”后,李某甲安排被告人蒋某及李某丙(在逃)分别负责考试答题和提供电子作弊器材。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蒋某和李某丙帮助李某乙三人先后穿上隐藏有无线摄像头、耳麦等用于作弊电子设备器材的黑色特制服装,到衡东县交警大队驾驶证科目一考场参加考试,被告人蒋某在场外通过电子作弊器材帮助完成考试答题,其中李某乙通过考试,另两名考试人员中的一人因身份信息不符未能进入考场,一人进入考场时被监考人员发现,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作弊器材。7月31日,被告人黄某、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蒋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所在地社区矫正管理局可适用社区矫正的建议,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