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0日上午10时许,王某某带着女儿到衡南县云集镇二安区菜市场买菜,她们走到刘某坤经营的猪肉铺买肉,刘某坤先后切下几块猪肉,王某某和女儿皆不满意,随后双方发生争吵,刘某坤的儿子刘某丹见状冲过来给王某某打了一记耳光,造成王某某轻微伤。
当晚,辖区派出所民警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最终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对此,衡南县公安局对刘某丹作出行政拘留12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4月11日,王某某向衡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交通费等7337元。
法院认为,刘某丹在王某某与其父发生争吵的情况下,以打人的暴力方式介入,对王某某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故依法判决刘某丹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交通费等各项损失5087元。
办案法官介绍,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可以要求侵害人赔偿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可以要求侵害人赔偿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