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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11日 星期四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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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总工会第六期职工医疗 互助活动知识问答(一)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市总工会组织承办,有关部门配合,职工自愿参加的非盈利性职工互助互济活动。通过组织职工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缓解职工看不起病、住不起院等实际困难,发挥工会组织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积极作用,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促进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本报陆续刊载广大职工关心的市工会第六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相关问题,为您释疑解惑。

  1.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意义?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中国工会十七大、省工会十六大会议精神、落实健康中国战略,为职工群众提供全方位健康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发〔2016〕23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职工互助保障活动规范和管理的意见》(总工发〔2018〕28号)精神,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要求,发挥工会组织在建立健全国家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积极作用,广泛组织职工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缓解职工就医困难,防止职工因病致困、因病致贫,推动实现2020年全市困难职工同步迈入小康社会。

  2.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范围和条件有哪些?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参加对象(以下简称“参加人”)为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含劳务派遣工、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部退养人员、因企业改制医保关系进入再就业灵活就业及劳动就业处及未达法定退休年龄而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且返聘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在职在档困难职工。

  互助活动采取团体会员制,不接受职工个人申报,活动遵循“大数”原则,本单位符合参加条件的职工参与率应不少于总数的80%,符合参加条件的职工人数低于30人的,应当全部参加。

  3.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具有哪些特点?

  群众性。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建立在职工自愿参加、广泛参与的基础上;互助性。倡导“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风尚,实现“无病我助人、有病人助我”;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结合,最大限度地惠及职工群众。

  4.第六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第六期互助活动周期为一年,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2018年12月为互助费统一收缴期,互助费缴款最终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

  5.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费的缴纳标准是多少?

  第六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按每人每年90元的标准缴纳互助费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包含住院医疗互助项目和特殊疾病保障项目。互助费可由会员个人承担,可从单位工会经费中给予补助,也可以申请行政给予补贴。各单位在缴费时要核对准确,不得多缴或少缴,多缴将不予退还。

  参加单位的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可按每人每年10元标准单独参加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项目的单位,报请市级中心同意后,可按每人每年10元标准单项参加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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