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面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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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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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2日 星期四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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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拖欠农民工工资将被列入“黑名单”
  人社部近日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企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还将被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类似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类似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已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再次发生违规情形,再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为2年。

  (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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